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
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1│1000││├──┼───────────────┼──────────────┼────┼───┼────┼───┤│002│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50││├──┼───────────────┼──────────────┼────┼───┼────┼───┤│003│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61││├──┼───────────────┼──────────────┼────┼───┼────┼───┤│004│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5│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68││├──┼───────────────┼──────────────┼────┼───┼────┼───┤│006│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41││├──┼───────────────┼──────────────┼────┼───┼────┼───┤│007│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82││├──┼───────────────┼──────────────┼────┼───┼────┼───┤│008│國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4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