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及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撫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95年9月至97年8月)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說明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係從事何種營業活動並提出五年內營業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提出房貸契約影本並說明該房貸為何需聲請人繳交。
八、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九、提出聲請人已毀諾之證明。
十、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明知無法負擔金融機構所提之還款條件下,仍願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當時預計之償還計劃為何(即協商時如何籌措清償經濟之來源)?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如有,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十二、說明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如有,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