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67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康佩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7月27日│260,369元│PQ0000000│││謝仕榮│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