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71號聲請人 涂光玲 即涂 陳瓊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7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