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國樑 訴訟代理人 張幼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7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夏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9年8月17日│24,413元│TK0000000│││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寧分行││││││ 廖聰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