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4號聲請人陳旻訴訟代理人 賀德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6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2-NX-000000-0│1│116│├──┼──────────┼──────────┼──┼──┤│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3-NX-000000-0│1│204│├──┼──────────┼──────────┼──┼──┤│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000000-0│1│177│├──┼──────────┼──────────┼──┼──┤│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5-NX-000000-0│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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