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 盧永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第一商業銀行忠孝路│99年9月14日│44,000元│BA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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