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易字第329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係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擊屬即歸消滅,換言之,不得謂已不得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度鄂附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考)。本件刑事訴訟部分雖已於94年1月31日判決,有判決書可稽,本院自仍得就未消滅擊屬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裁判,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宗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