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多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富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廚具股份有限公司、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音股份有限公司、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昱華電子有限公司、金雅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伸茂工業有限公司、家寶工業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