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4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81年度易字第5519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因時效完成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94年易緝字第31號),是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林麗真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