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被告 莊祥傳 被告 唐承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