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46號原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長發 被告 蔡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基於連帶保證法律關係為請求,依原告所提保證契約書第11條,雙方約定合意以債權人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係設於台北市大同區,故依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