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23號原告 葉志誠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被告 宋珍櫻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1年3月1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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