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劉展東
劉展安 劉淑華 劉叔招 劉叔松 被告 熊宏聖
翔俊發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熊宏聖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奕帆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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