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鴻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佳鴻與 黃清江 間因有金錢借貸糾紛,遂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13日凌晨0時12分許,前往黃清江與其配偶即告訴人 陳晴美 位於臺南市○○○路○○巷○○○號住處,見前址之大門未鎖,竟未經告訴人陳晴美之同意,逕行進入該住宅內欲向黃清江討債,嗣告訴人陳晴美發現上情,遂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晴美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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