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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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9890號)
(一)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2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2年7月29日起至93年7月29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25%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利息或手續費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利息或手續費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3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1.緣債務人乙○○於91年12月2日邀同另一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1年12月2日起至94年12月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9.6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2.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9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茲另一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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