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8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288978││3月22日起││5│││8元│││││├──┼───┼─────┼──────┼──────┼───────┤│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8│││337713││3月22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8978││4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7713││4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9880號)
緣相對人乙○○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為98年5月15日,面額為6,50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48」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竟於99年3月2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6,266,91
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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