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49號附民原告 劉郁佳 附民被告 莊力瑋
邱有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前提,必須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有刑事案件合法繫屬於法院,方能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法院,即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前提,屬程序不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劉郁佳於民國112年2月22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莊力瑋、邱有璿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對原告詐欺取財一節,前固由臺灣士林地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
138、1338號向本院追加起訴,但因被告2人本訴部分,本院已於112年2月3日審理後辯論終結,且定於112年2月23日宣判,因認檢察官係本訴案件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於112年2月23日諭知不受理在案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案件,並未合法繫屬於本院,從而原告對無刑事案件繫屬法院之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因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2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可待檢察官就上揭刑事案件再行向本院起訴時,再行具狀提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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