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蔡福明 被告 林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因土地分割所受蓮霧樹66棵、擋土牆及鐵管之不當得利共新台幣(下同)73萬元,並請求被告清除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將土地(面積約2,000平方公尺)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3萬元【730000+(75
0×20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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