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雲 、 陳惠君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判決分割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其地上479建號建物(門牌號○○○鄉○○村○○路4之5號),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1,320元(計算式:(13000×86.02+55700)×1/3=3913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