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陳震國 被告 郭仕呈
燕 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3492建號建物為分割,以上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拍定金額,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4,500元【(000000+659000)×1/2=7745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