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蔡易宏 訴訟代理人 郭麗勤 被告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志雄 訴訟代理人 陳保凱
張哲郡 張榮典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優訴訟代理人 黃振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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