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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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五О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利得償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