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路三四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27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5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繳款
狀況查詢、戶口現狀查詢、交易查詢、信用卡消費明細暨繳
款通知單、信用卡消費暨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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