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之一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218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5月10日下午3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克琳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國民現金貸款交易
明細查詢、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