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保險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查
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