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保險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保險簡字第四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因有應再行調查
之事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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