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60號原告今鎮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被告緯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緯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春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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