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汪添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4029號被告汪添華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93年1月2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內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6公克),依前開說明,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