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5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芳蘭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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