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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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51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告 洪汎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李采錡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

違約金

96,667元

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1日止,按年息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4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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