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716號

原告真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政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被告 楊政恆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其個人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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