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聲字第100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期徒刑部分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15日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經新竹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8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4.12.05│94.11.03│96.12.06││││││├────────┼──────────┼──────────┼──────────┤│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5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第│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23號│1114號│1800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竹簡字第398號│95年度竹簡字第443號│96年度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95.04.07│95.06.30│96.11.29│├─┼──────┼──────────┼──────────┼──────────┤││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竹簡字第398號│95年度竹簡字第443號│96年度訴字第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4.24│95.08.17│97.02.12│├─┴──────┼──────────┴──────────┼──────────┤││新竹地檢│││備註├──────────┬──────────┤│││95年執字第1217號│95年執字第2169號│新竹地檢97年度執字第││├──────────┴──────────┤790號│││96年度執減更834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受││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人│├────────┼──────────┼──────────┤現││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於│││臺幣50000元│臺幣20000元│臺│├────────┼──────────┴──────────┤灣││犯罪日期│95.04.10│臺│├────────┼─────────────────────┤中││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5年度偵字第2151號│監││年度案號││獄│├─┬──────┼─────────────────────┤執│││法院│台中高分院│行││最│││中││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25││├─┼──────┼─────────────────────┤│││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9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04││├─┴──────┼─────────────────────┤│││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25號││└────────┴─────────────────────┴──────────┘
無羈押徒刑:97.07.10~104.05.09止罰金:104.05.10~104.07.08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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