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9.08.02│89.08.04│├──────┼───────┼───────┤│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9年度│台中地檢8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647號│偵字第1364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上易字第││實││1808號│1808號││審├────┼───────┼───────┤││判決日期│91.11.06│91.11.0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上易字第││判││1808號│1808號││決├────┼───────┼───────┤││判決確定│91.11.06│91.11.0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項│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減刑條例│款、第6條│款、第6條│├──────┼───────┼───────┤│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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