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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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啟浤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啟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叁年玖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啟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