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2號原告 阮氏玉孝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 詹正煌
詹益安 詹益鯉 詹益桂 詹益楠 詹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