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105號原告 詹林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詹燕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事實及理由欄二第3行中關於「被告 詹月娥 亦於102年5月17日過世」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詹月娥亦於102年5月17日除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所為102年度苗簡字第105號之民事裁定,其事實及理由欄二第3行中關於「被告詹月娥亦於102年5月17日過世」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為「被告詹月娥亦於102年5月17日除戶」。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