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莊毓宸 律師被告 趙亦平 被告 林家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
方伯勳 律師複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告 詹世雄 被告 顏維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被告 林華逸 被告 蔡福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郭瑋萍 律師 尹景宣 律師被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軒 被告 黃義仁 上列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 律師被告 陳正明 被告 黃書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中華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被告 潘建璋 (原名 潘俊毓 )被告 郭江雄 被告 吳益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 律師被告 周維憲 被告 張仕奇 被告 許弘毅 被告弘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俊華 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 律師被告 邢國震 被告 張欣瑜 被告 卓群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韋月桂 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志旭 被告 劉祥墩 被告 施少桂 被告 王志誠 被告 洪志明 被告 蘇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五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被告詹世雄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世雄、林家毅、孫國彰、顏維德、林華逸、趙亦平、蔡福仁等人因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4年12月31日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原告所提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2818、17236、21391、26384、26573、26800、29956、32060、32064、33927、34457、34465號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參,經核上開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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