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 律師被告 趙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趙亦平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關於趙亦平部分尚有事證尚待調查,故該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古秋菊
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