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金字第14號上訴人 蘇鈺婷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4,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9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