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99號聲請人 郭松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清償日期為民國106年10月1日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南屯區│大進││975│1,370.00│10000分之124│└─┴───┴────┴───┴───┴──────┴────┴──────┘┌─┬──┬───────┬────────┬────────────┬────┐│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686│臺中市南屯區大│主要用途:住家用│層次:十二層│陽台:5.61│全部││││進段975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103.38│花台:1.49││││├───────┤凝土造│││││││臺中市南屯區精│層數:12層│││││││誠路678號十二││││││││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44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2│3602│臺中市南屯區大│主要用途:避難室│地下一層││10000分││││進段975地號│、停車空間、管理│:1,325.16││之147│││├───────┤員室│合計││││││臺中市南屯區誠│主要建材:鋼筋混│:1,325.16││││││路674號地下一│凝土造│││││││層│層數:12層││││││││││││├─┴──┴───────┴────────┴──────┴─────┴────┤│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