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原告僅繳
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拾壹萬玖仟伍佰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