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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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9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梓蘋
     即 王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嘉義縣布袋鎮東港6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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