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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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又因贓物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均已確定,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法官雷元結
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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