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
原告 洪英竣
被告 張梓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42號,原案號:114年度金易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