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第608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業於民國96年2月8日期滿,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表二所示之物,足認分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偵字第6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96年2月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表一:
┌──┬───────────────┬────────┐│編號│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名稱│數量│├──┼───────────────┼────────┤│一│BATTLEFIELD│壹片│├──┼───────────────┼────────┤│二│三國志九│叁片│├──┼───────────────┼────────┤│三│空中監獄│壹片│├──┼───────────────┼────────┤│四│六人行第四季│壹片│├──┼───────────────┼────────┤│五│魔戒│貳片│├──┼───────────────┼────────┤│六│愛是你愛是我│壹片│├──┼───────────────┼────────┤│七│魔戒首部曲(魔戒再現)│壹片│├──┼───────────────┼────────┤│八│魔戒二部曲(攻城奇謀)│壹片│├──┼───────────────┼────────┤│九│魔戒三部曲(王者再現)│壹片│├──┼───────────────┼────────┤│十│絕地戰警二│壹片│├──┼───────────────┼────────┤│十一│我的野蠻網友│壹片│├──┼───────────────┼────────┤│十二│愛是你愛是我、絕地戰警│壹片│├──┼───────────────┼────────┤│十三│變臉│壹片│├──┼───────────────┼────────┤│十四│大地英豪│壹片│├──┼───────────────┼────────┤│十五│空中監獄│壹片│├──┼───────────────┼────────┤│十六│熊的傳說│壹片│├──┼───────────────┼────────┤│十七│末代武士│壹片│├──┼───────────────┼────────┤│十八│記憶裂痕│壹片│├──┼───────────────┼────────┤│十九│星際大戰二部曲│貳片│├──┼───────────────┼────────┤│二十│鬼影人│壹片│├──┼───────────────┼────────┤│二一│X戰警│壹片│├──┼───────────────┼────────┤│二二│絕地任務│壹片│├──┼───────────────┼────────┤│二三│ 蒙娜麗莎 的微笑│壹片│├──┼───────────────┼────────┤│二四│ 哈利波特 (消失的密室)│貳片│├──┼───────────────┼────────┤│二五│將計就計│壹片│├──┼───────────────┼────────┤│二六│紅磨坊│壹片│├──┼───────────────┼────────┤│二七│怒海爭鋒極地征伐│壹片│├──┼───────────────┼────────┤│二八│六人行第五季│肆片│├──┼───────────────┼────────┤│二九│六人行第六季│肆片│├──┼───────────────┼────────┤│三十│六人行第七季│肆片│├──┼───────────────┼────────┤│三一│反恐任務第一季│陸片│├──┼───────────────┼────────┤│三二│駭客任務│叁片│├──┼───────────────┼────────┤│三三│反恐任務第二季│陸片│└──┴───────────────┴────────┘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電腦主機(內含燒錄機貳臺)│壹臺│├──┼───────────────┼────────┤│二│電腦螢幕│壹臺│├──┼───────────────┼────────┤│三│數據機│壹臺│├──┼───────────────┼────────┤│四│滑鼠│壹個│├──┼───────────────┼────────┤│五│鍵盤│壹個│├──┼───────────────┼────────┤│六│空白光碟片│壹佰片│├──┼───────────────┼────────┤│七│光碟棉套│貳拾捌個│├──┼───────────────┼────────┤│八│標籤│伍套│├──┼───────────────┼────────┤│九│光碟封面貼紙│叁張│├──┼───────────────┼────────┤│十│郵局儲金簿│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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