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丙○○被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據上論結」欄中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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