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868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載被繼承人第1順位繼承人及存歿)。
二、釋明被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 劉淑真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