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05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反訴被告丙○○上列反訴原告聲請選任反訴被告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慶武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反訴原告乙○○對反訴被告丙○○提起離婚等訴時,為反訴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反訴原告乙○○為反訴被告丙○○之妻,反訴被告丙○○因罹患精神分裂之妄想症,且於民國99年
2月4日當庭就法院訊問之表現,明顯欠缺現實感,可見其欠缺訴訟能力。茲因反訴原告有提出本件裁判離婚訴訟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反訴被告之特別代理人,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等語。
三、經查,反訴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反訴被告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且反訴被告於其書狀陳述「乙○○說過台大醫院帶她去見過 陳水扁 總統,陳水扁指示她要迫害我,政府將養她一輩子」等荒誕內容,其本人亦當庭陳述:「因為陳水扁對我政治迫害」、「陳水扁叫我太太對我下藥,還跟我說要讓我到總統府上班,要讓我當臺灣國的國父、總統」(見99年2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即原告之母甲○○○亦表明反訴被告「他有住過很多醫院,他本來是沒有病,是因為他太太有給他吃藥,變成現在這樣,被告就將原告送到醫院去。」、「他平常好好的,就是吃藥後,有了副作用而變成現在這樣。」(同上筆錄),堪認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現無訴訟能力為真正,且無從補正,自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
四、本院當庭詢問反訴被告之父林慶武、母甲○○○有無擔任反訴被告特別代理人意願,甲○○○表明無意願,而林慶武則表示願擔任(99年6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則本件聲請即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文,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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