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大能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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