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50
6、11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部分,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6月8日死亡,此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4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甲○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